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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前提条件

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除会计师事务所,必须报市财政局核准、发给许可证,才能从事代理记账业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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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除会计师事务所,必须报市财政局核准、发给许可证,才能从事代理记账业务。

1、申请部门须先经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管理部门核准登记;

2、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人员须持有《会计证》,其中至少有三名从事财务工作三年(含三年)以上的专职人员并提供个人简历和工作单位证明,兼职人员必须由所在单位提供允许兼职的有关证明;

3、代理记账业务的法人代表必须是专职人员,并具有中级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;

4、经营状况良好,内部制度健全,具有开展代理记账业务需的场地、必要的办公设备、资金等基本条件。

二、申办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,须向财政局递交如下申请资料:

1、申办代理记账的书面申请;

2、填写《代理记账许可证申请表》。该表可向市财政局会计科索取;

3、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的副本(核对后退还)及其复印件;

4、所有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人员的《会计证》、身份证和会计专业资格证(或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证)的原件(核对后退还)及其复印件;

5、机构设立的章程以及代理及账工作规程、内部审核控制制度、岗位责任制、会计档案管理制度、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;

6、发证机关要求的其他证明文件。

三、市财政局会计科收到申请资料后,派员实地了解申请单位的情况,对符合条件的分批发给《代理记账许可证》,并集中刊登公告(登报费用由代理记账机构分担)。

四、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,其代理业务,应接受财政局的指导和监督。

五、代理记账机构实行年检制度。

六、申请单位一定要提供真实资料,如果发现报送虚假资料的,一年内取消其申请资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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